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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报道,截至当前,山西省已有373家医疗机构实现了“检验结果互认”。所谓医疗机构间“检验结果互认”,是指患者在一家医院做的检验,到另一家医院看病时,医生也认可这个检验结果,不需要再次进行重复检查。这种互认方式大大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率,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。实现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之间,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医疗联合体,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。这些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互认的基础上,可以更加紧密地协作,共同应对各种医疗需求,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。

  据了解,经各医疗机构申报、省临床检验中心评估认定,山西省目前实现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共有373家,其中包括大医院63家、中等医院301家、检验实验室9家。详细名单可登录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。患者在上述医疗机构做检查时,凡是结果带有“晋HR”标识的均为互认项目,在名单医院就诊时,无需重复检验。

  需要指出的是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遇到以下情况时,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,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、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。这些情况包括:1. 病情发生变化,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和疾病诊断不符,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情况。2.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情况。3.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前检查,例如手术、输血等医疗措施前。4. 患者处于急诊、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情况。5. 涉及司法、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。综上所述,对于以上提到的情况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进行重新检查,以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、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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